宜昌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公然招标投标人选定的划定
宜建招[2001]第003号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创造公然,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入进宜昌市建设工程交易治理中央(以下简称"中央”)入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需取得交易人资格。
第三条 入场交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交验相关证书的原件,以确认其投标资格。
第四条 凡入行公然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发布招标公告。
凡符合公告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划定时间内均可报名,招标人无合法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尽施工企业报名投标。
第五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和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根据报名前提及有关划定对报名单位入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按照公告确定的投标人数目,先由招标人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单位中推选未几于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直接进围参加投标,另外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标人通过公然抽签选定。
提倡投标人全部通过抽签确定。
第七条 公然抽签的程序是: 1,招标人宣布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单位并宣布从中推荐进围的报名单位; 2,入行第一轮抽签,由剩余报名单位抽取自己的顺序号; 3,招标人抽取并宣布中签号码; 4,入行第二轮抽签,报名单位按自己顺序号的次序依次抽取号码,本轮的号码和中签号一致的报名单位即为投标进围单位; 5,招标人宣布抽签结果。
第八条 投标进围单位选定后,进围单位应及时填写《投标申请表》,经招标人审核批准后,成为投标人。
第九条 未按本划定所产生的投标人一律无效,由招标人按本划定重新确定投标人。
第十条 本划定由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