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当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仲春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难题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入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难题职员的基本糊口,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铺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划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难题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职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津贴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进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前提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难题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划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职员门诊统筹的参保职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职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治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治理单位,但确有难题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划定给予医疗津贴或津贴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津贴或津贴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
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划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职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划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尺度 (一)住院和划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尺度。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职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划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津贴部门),超过其家庭年收进的部门(扣除该家庭最低糊口保障金部门,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尺度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职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职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划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门(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津贴部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职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划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门(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津贴部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 (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尺度。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职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津贴,但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职员不享受此项津贴。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
对已按本办法划定的尺度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峻就医难题,或因患严峻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难题,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难题等特殊情况的职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难题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职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栖身地所在 申请上年度的医疗难题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职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津贴或津贴不足的参保职员,须提供单位难题证实。
异地安顿和常驻外埠工作的参保职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入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栖身地 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
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治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进财政专户治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分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分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分参加的医疗难题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轨制,按期研究医疗救助中碰到的重大题目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详细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分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治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分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公道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分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分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划定入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难题互助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医疗难题互助救济申请表